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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部印發《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文書式樣》

        住建部印發《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文書式樣》

        發布日期:2020-06-24 作者: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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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做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我部制定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文書式樣》?,F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0年6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1、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

        2、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文書式樣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

        第三章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

        第四章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

        第五章檔案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行為,保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等部門規章,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法對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以下簡稱備案)、抽查。

        第三條 本細則是和《暫行規定》配套的具體規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除遵守本細則外,尚應符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暫行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細化本細則。

        第五條 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審查的,應當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技術審查并入聯合審查,意見一并出具。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根據施工圖審查意見中的消防設計技術審查意見,出具消防設計審查意見。

        實行規劃、土地、消防、人防、檔案等事項聯合驗收的建設工程,應當將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并入聯合驗收。

        第二章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

        第六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申請后,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項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一)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申請表信息齊全、完整;

        (二)消防設計文件內容齊全、完整(具有《暫行規定》第十七條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內容齊全、完整);

        (三)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已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準的臨時性建筑,已提交批準文件。

        第七條 消防設計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封面:項目名稱、設計單位名稱、設計文件交付日期。

        (二)扉頁:設計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總負責人和項目總負責人的姓名及其簽字或授權蓋章,設計單位資質,設計人員的姓名及其專業技術能力信息。

        (三)設計文件目錄。

        (四)設計說明書,包括:

        1.工程設計依據,包括設計所執行的主要法律法規以及其他相關文件,所采用的主要標準(包括標準的名稱、編號、年號和版本號),縣級以上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項目批復性文件,建設單位提供的有關使用要求或生產工藝等資料,明確火災危險性。

        2.工程建設的規模和設計范圍,包括工程的設計規模及項目組成,分期建設情況,本設計承擔的設計范圍與分工等。

        3.總指標,包括總用地面積、總建筑面積和反映建設工程功能規模的技術指標。

        4.標準執行情況,包括:

        (1)消防設計執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的情況;

        (2)消防設計執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帶有“嚴禁”“必須”“應”“不應”“不得”要求的非強制性條文的情況;

        (3)消防設計中涉及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內容的情況。

        5.總平面,應當包括有關主管部門對工程批準的規劃許可技術條件,場地所在地的名稱及在城市中的位置,場地內原有建構筑物保留、拆除的情況,建構筑物滿足防火間距情況,功能分區,豎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臺階式),人流和車流的組織、出入口、停車場(庫)的布置及停車數量,消防車道及高層建筑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布置,道路主要的設計技術條件等。

        6.建筑和結構,應當包括項目設計規模等級,建構筑物面積,建構筑物層數和建構筑物高度,主要結構類型,建筑結構安全等級,建筑防火分類和耐火等級,門窗防火性能,用料說明和室內外裝修,幕墻工程及特殊屋面工程的防火技術要求,建筑和結構設計防火設計說明等。

        7.建筑電氣,應當包括消防電源、配電線路及電器裝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以及電氣防火措施等。

        8.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應當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房、室外消防給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統、室內消火栓系統和其他滅火設施等。

        9.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應當包括設置防排煙的區域及其方式,防排煙系統風量確定,防排煙系統及其設施配置,控制方式簡述,以及暖通空調系統的防火措施,空調通風系統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10.熱能動力,應當包括有關鍋爐房、涉及可燃氣體的站房及可燃氣、液體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五)設計圖紙,包括:

        1.總平面圖,應當包括:場地道路紅線、建構筑物控制線、用地紅線等位置;場地四鄰原有及規劃道路的位置;建構筑物的位置、名稱、層數、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或通道及高層建筑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布置等。

        2.建筑和結構,應當包括:平面圖,包括平面布置,房間或空間名稱或編號,每層建構筑物面積、防火分區面積、防火分區分隔位置及安全出口位置示意,以及主要結構和建筑構配件等;立面圖,包括立面外輪廓及主要結構和建筑構造部件的位置,建構筑物的總高度、層高和標高以及關鍵控制標高的標注等;剖面圖,應標示內外空間比較復雜的部位(如中庭與鄰近的樓層或者錯層部位),并包括建筑室內地面和室外地面標高,屋面檐口、女兒墻頂等的標高,層間高度尺寸及其他必需的高度尺寸等。

        3.建筑電氣,應當包括: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系統,防火門監控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應急廣播,以及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等。

        4.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應當包括:消防給水總平面圖,消防給水系統的系統圖、平面布置圖,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圖,以及其他滅火系統的系統圖及平面布置圖等。

        5.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應當包括:防煙系統的系統圖、平面布置圖,排煙系統的系統圖、平面布置圖,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系統圖、平面圖等。

        6.熱能動力,應當包括:所包含的鍋爐房設備平面布置圖,其他動力站房平面布置圖,以及各專業管道防火封堵措施等。

        第八條 具有《暫行規定》第十七條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特殊消防設計文件,包括:

        1.設計說明。屬于《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說明設計中涉及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內容和理由,必須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的內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設計方案說明以及對特殊消防設計方案的評估分析報告、試驗驗證報告或數值模擬分析驗證報

        告等。

        屬于《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應當說明設計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內容和理由,必須采用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內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設計方案說明以及對特殊消防設計方案的評估分析報告、試驗驗證報告或數值模擬分析驗證報告等。

        2.設計圖紙。涉及采用國際標準、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或者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消防設計圖紙。

        (二)屬于《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應提交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原文及中文翻譯文本。

        (三)屬于《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采用新技術、新工藝的,應提交新技術、新工藝的說明;采用新材料的,應提交產品說明,包括新材料的產品標準文本(包括性能參數等)。

        (四)應用實例。屬于《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應提交兩個以上、近年內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國內或國外類似工程應用情況的報告;屬于《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應提交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在國內或國外類似工程應用情況的報告或中試(生產)試驗研究情況報告等。

        (五)屬于《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除上述四項以外,還應當說明在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基礎上,所采取的切實增強建筑火災時自防自救能力的加強性消防設計措施。包括:建筑構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內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難、防火構造、建筑保溫和外墻裝飾防火性能、自動消防設施及滅火救援設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建筑電氣防火等內容。

        第九條 對開展特殊消防設計的特殊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技術審查前,應按照相關規定組織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的專家評審,專家評審意見應作為技術審查的依據。

        專家評審應當針對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進行討論,評審專家應當獨立出具評審意見。討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設計超出或者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理由是否充分;

        (二)設計必須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或者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理由是否充分,運用是否準確,是否具備應用可行性等;

        (三)特殊消防設計是否不低于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同等消防安全水平,方案是否可行;

        (四)屬于《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討論內容除上述三項以外,還應當討論采取的加強性消防設計措施是否可行、可靠和合理。

        第十條 專家評審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會議概況,包括會議時間、地點,組織機構,專家組的成員構成,參加會議的建設、設計、咨詢、評估等單位;

        (二)項目建設與設計概況;

        (三)特殊消防設計評審內容;

        (四)評審專家獨立出具的評審意見,評審意見應有專家簽字,明確為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五)專家評審結論,評審結論應明確為同意或不同意,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經3/4以上評審專家同意即為評審通過,評審結論為同意;

        (六)評審結論專家簽字;

        (七)會議記錄。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專家評審意見裝訂成冊,及時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同時報送其電子文本。

        第十二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技術審查,并形成意見或者報告,作為出具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意見的依據。

        提供消防設計技術審查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將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及時反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意見或者報告的結論應清晰、明確。

        第十三條 消防設計技術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結論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項的,結論為不合格:

        (一)消防設計文件編制符合相應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的要求;

        (二)消防設計文件內容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

        (三)消防設計文件內容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帶有“嚴禁”“必須”“應”“不應”“不得”要求的非強制性條文規定;

        (四)具有《暫行規定》第十七條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通過專家評審。

        第三章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

        第十四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開展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機構等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請后,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項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一)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請表信息齊全、完整;

        (二)有符合相關規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且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內容完整、符合要求;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與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相符。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編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前,應開展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查驗合格后方可編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第十七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的消防設施檢測、現場評定,并形成意見或者報告,作為出具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的依據。

        提供消防設施檢測、現場評定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將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及時反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結論應清晰、明確。

        現場評定技術服務應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等開展,內容、依據、流程等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公開。

        第十八條 現場評定應當依據消防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消防設計審查意見,對建筑物防(滅)火設施的外觀進行現場抽樣查看;通過專業儀器設備對涉及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可測量的指標進行現場抽樣測量;對消防設施的功能進行抽樣測試、聯調聯試消防設施的系統功能等。

        現場評定具體項目包括:

        (一)建筑類別與耐火等級;

        (二)總平面布局,應當包括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面、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等項目;

        (三)平面布置,應當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建設工程消防用房的布置,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有位置要求場所(如兒童活動場所、展覽廳等)的設置位置等項目;

        (四)建筑外墻、屋面保溫和建筑外墻裝飾;

        (五)建筑內部裝修防火,應當包括裝修情況,紡織織物、木質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復合材料及其他材料的防火性能,用電裝置發熱情況和周圍材料的燃燒性能和防火隔熱、散熱措施,對消防設施的影響,對疏散設施的影響等項目;

        (六)防火分隔,應當包括防火分區,防火墻,防火門、窗,豎向管道井、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等項目;

        (七)防爆,應當包括泄壓設施,以及防靜電、防積聚、防流散等措施;

        (八)安全疏散,應當包括安全出口、疏散門、疏散走道、避難層(間)、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等項目;

        (九)消防電梯;

        (十)消火栓系統,應當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管網、室內外消火栓、系統功能等項目;

        (十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當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報警閥組、噴頭、系統功能等項目;

        (十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當包括系統形式、火災探測器的報警功能、系統功能、以及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設備和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等項目;

        (十三)防煙排煙系統及通風、空調系統防火,包括系統設置、排煙風機、管道、系統功能等項目;

        (十四)消防電氣,應當包括消防電源、柴油發電機房、變配電房、消防配電、用電設施等項目;

        (十五)建筑滅火器,應當包括種類、數量、配置、布置等項目;

        (十六)泡沫滅火系統,應當包括泡沫滅火系統防護區、以及泡沫比例混合、泡沫發生裝置等項目;

        (十七)氣體滅火系統的系統功能;

        (十八)其他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的項目,以及帶有“嚴禁”“必須”“應”“不應”“不得”要求的非強制性條文規定的項目。

        第十九條 現場抽樣查看、測量、設施及系統功能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一項目的抽樣數量不少于2處,當總數不大于2處時,全部檢查;

        (二)防火間距、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消防車道的設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數量應全部檢查。

        第二十條 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結論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項的,結論為不合格:

        (一)現場評定內容符合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

        (二)現場評定內容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的要求;

        (三)有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要求的內容,其與設計圖紙標示的數值誤差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數值誤差要求的,誤差不超過5%,且不影響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四)現場評定內容為消防設施性能的,滿足設計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實現;

        (五)現場評定內容為系統功能的,系統主要功能滿足設計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實現。

        第四章 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

        第二十一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備案材料后,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出具備案憑證;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項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一)消防驗收備案表信息完整;

        (二)具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具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

        第二十二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備案的火災危險等級較高的其他建設工程適當提高抽取比例,具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對被確定為檢查對象的其他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有關規定,檢查建設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的編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內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

        備案抽查的現場檢查應當依據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四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對整改完成并申請復查的其他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有關規定進行復查,并出具復查意見。

        第五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五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做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檔案管理工作,建立檔案信息化管理系統。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人員應當對所承辦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資料及時收集、整理,確保案卷材料齊全完整、真實合法。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檔案內容較多時可立分冊并集中存放,其中圖紙可用電子檔案的形式保存。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原始技術資料應長期保存。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文書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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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王蒙徽

        2020年4月1日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保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以下簡稱備案)、抽查,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殊建設工程,是指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的建設工程。

        本規定所稱其他建設工程,是指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

        第三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區域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由該建設工程所在行政區域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共同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指定負責。

        第四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運用互聯網技術等信息化手段開展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關單位和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斷提升政務服務水平。

        第五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實施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經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情況告知消防救援機構,并與消防救援機構共享建筑平面圖、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消防設施系統圖等資料。

        第七條 從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工作人員,以及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定期參加職業培訓。

        第二章 有關單位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與義務

        第八條 建設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首要責任。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主體責任。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相應的個人責任。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

        (二)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辦理備案并接受抽查;

        (三)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工程,依法將消防施工質量委托監理;

        (四)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六)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進行查驗;

        (七)依法及時向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消防有關檔案。

        第十條 設計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不得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

        (二)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章確認,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質量負責。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以及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或者滿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二)按照消防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檢驗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使用合格產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章確認,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以及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或者滿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二)在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使用、安裝前,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章確認,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三條 提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消防設施檢測或者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等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服務,并對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負責。

        第三章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是特殊建設工程:

        (一)總建筑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總建筑面積大于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總建筑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總建筑面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總建筑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總建筑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七)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筑;

        (八)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九)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十)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十一)設有本條第一項至第六項所列情形的建設工程;

        (十二)本條第十項、第十一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五條 對特殊建設工程實行消防設計審查制度。

        特殊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

        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設計審查申請表;

        (二)消防設計文件;

        (三)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準的臨時性建筑,應當提交批準文件。

        第十七條 特殊建設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交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材料外,還應當同時提交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必須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span>

        前款所稱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應當包括特殊消防設計文件,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以及有關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資料。

        第十八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設計審查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九條 對具有本規定第十七條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查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組成的專家庫,制定專家庫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進行評審。

        評審專家從專家庫隨機抽取,對于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可以直接邀請相應專業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以及境外具有相應資歷的專家參加評審;與特殊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有利害關系的專家不得參加評審。

        評審專家應當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總數不得少于七人,且獨立出具評審意見。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經四分之三以上評審專家同意即為評審通過,評審專家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專家評審意見,書面通知報請評審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同時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查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依照本規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意見: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設計單位具有相應資質;

        (三)消防設計文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具有本規定第十七條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通過專家評審)。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查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審查的,應當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技術審查并入聯合審查。

        第二十五條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查。

        第四章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

        第二十六條 對特殊建設工程實行消防驗收制度。

        特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一)完成工程消防設計和合同約定的消防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三)建設單位對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合格;施工、設計、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確認工程消防質量符合有關標準;

        (四)消防設施性能、系統功能聯調聯試等內容檢測合格。

        經查驗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不得編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驗收申請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驗收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二十九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受理消防驗收申請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特殊建設工程進行現場評定?,F場評定包括對建筑物防(滅)火設施的外觀進行現場抽樣查看;通過專業儀器設備對涉及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可測量的指標進行現場抽樣測量;對消防設施的功能進行抽樣測試、聯調聯試消防設施的系統功能等內容。

        第三十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消防驗收意見。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內容完備;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與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相符;

        (四)現場評定結論合格。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實行規劃、土地、消防、人防、檔案等事項聯合驗收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統一出具。

        第五章 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備案與抽查

        第三十二條 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

        第三十三條 對其他建設工程實行備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條 其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報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辦理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驗收備案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

        本規定第二十七條有關建設單位竣工驗收消防查驗的規定,適用于其他建設工程。

        第三十五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備案材料后,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憑證;備案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三十六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對備案的其他建設工程進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制度,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結合轄區內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情況確定,并向社會公示。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其他建設工程被確定為檢查對象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有關規定完成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并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收到檢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應當停止使用建設工程,并組織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復查。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并出具復查意見。復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設工程。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有關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除依法給予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規則和執行本規定所需要的文書式樣,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新頒布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之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已經依法審查合格的,按原審查意見的標準執行。

        第四十一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規定?!?/span>

        第四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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